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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通知(农科办〔2020〕57号)

  • 日期:20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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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


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17〕152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国科办资〔2018〕107号)、《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调整2020年度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科办资〔2020〕9号)、《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科资便字〔2020〕6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管理的实施期满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以下简称“综合绩效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绩效评价范围


“化学肥料和农药减施增效综合技术研发”重点专项、“粮食丰产增效科技创新”重点专项、“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农田综合防治与修复技术研发”重点专项2016-2018年立项项目;“主要经济作物优质高产与产业提质增效科技创新”重点专项2018年立项的定向项目。


二、总体要求


综合绩效评价工作重点评价项目(课题)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情况等,包括课题绩效评价和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两个阶段,完成课题绩效评价后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一)工作启动


项目实施期结束前3个月,由中心通知项目牵头单位做好准备;项目实施期满后,立即启动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根据《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调整2020年度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科办资〔2020〕9号)要求,对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实施期结束时间在2020年12月底前的在研项目,项目实施期自动延长6个月,在此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任务的,可立即启动课题绩效评价和结题审计工作,提交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材料。若核心研究团队身处疫区、关键任务实施受到疫情严重影响需要进一步延长实施周期,项目牵头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中心提出申请,由中心提出意见报科技部审核后批复。


(二)延期申请


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由项目牵头单位向中心提出延期申请,项目延期申请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并提出意见报科技部审核,经科技部审核批准后,向项目牵头单位批复。


(三)评价内容及方式


1、评价内容。任务完成方面主要考核: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成果效益、人才培养和组织管理等,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评价,不将“人才项目”“头衔”“帽子”“论文数量”“获得奖励”等作为评价指标。经费管理使用方面主要考核:承担单位项目资金拨付及到位、预算执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经费开支合规性等;加强支出核验,加强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论文发表情况的核验。

2、评价方式。综合绩效评价工作采取项目绩效分类评价的方式进行。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以国际国内同行评议为主;实行论文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其中国内科技期刊论文原则上应不少于1/3。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应用示范类项目绩效评价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更多采取应用推广相关方评价和市场评价方式。

3、对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项目,进一步发挥需求方、用户、产业界等的重要作用,需求方、用户、产业界代表应直接参与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充分发表意见,并将需求方和用户对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价意见,以及对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意见,作为评价的核心指标。

详细指标体系见《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开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1)。


(四)主体责任


1、中心负责组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项目牵头单位负责组织课题绩效评价并对绩效评价结论负责。

2、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要对本项目或课题的相关成果进行审核把关,检查科技报告完成情况和科技成果填报情况,不得把项目承担单位之外的成果,或项目任务之外的成果,纳入综合绩效评价材料。

3、课题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对本单位科研成果管理负主体责任,要组织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科研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审查。


三、课题绩效评价


项目下设各课题实施期满后,项目牵头单位组织对课题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于项目下不设课题或仅设置一个课题的情况,可不组织课题绩效评价。

课题绩效评价包括对课题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开展课题结题审计工作,在完成上述工作后,项目牵头单位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并提交项目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格式见附件2)。


(一)课题绩效评价要求


1、课题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应认真编制课题绩效自评价报告(格式见附件3);

2、课题承担单位从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选取具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资金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课题结题审计;

3、课题承担单位应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协议,审计费用可从课题资金列支,应在双方协商、公允透明、经济合理的原则下确定。


(二)课题绩效评价专家组建


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组建课题绩效评价专家组,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可包括重点专项专家委员会专家和中心聘请的项目责任专家。专家组建实行回避制度和诚信承诺。


(三)课题绩效评价开展


专家组应根据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的要求,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察等基础上,按照任务书约定,对课题目标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成果示范推广及应用前景、课题对项目总体目标的贡献、人才培养和组织管理等情况进行评价(专家个人意见表格式见附件4,专家组意见表格式见附件5)。评价时,既要总结成绩,又要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严格审核课题成果的真实性。


(四)课题绩效评价结论


课题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未通过和结题三类。

1、按期保质完成课题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通过。

2、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课题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为未通过。

3、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课题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结题处理。

4、未按期提交材料的,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课题承担单位、参与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拒不配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均按未通过处理。


(五)课题结题审计


1、课题结题审计主要是对课题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结题审计指引》要求,如实、准确、全面的开展结题审计,并向课题承担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格式见模板)。项目的汇总审计报告由审计项目牵头单位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课题承担单位如能提供本课题已接受有关政府审计、纪检等方面出具的报告,应当对相关结论予以采信。

2、结题审计后,课题承担单位应将审计报告和相关补充说明材料等统一交至项目牵头单位。对于项目下不设课题或仅设置一个课题的情况,直接出具项目审计报告。


四、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中心负责组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主要包括评前审查和专家评议两个环节,中心在收到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材料6个月内完成。


(一)材料准备


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材料准备工作,并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向中心提交如下材料:

1、项目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

2、项目所有下设课题相关绩效评价材料及绩效评价意见;

3、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情况,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取得、使用、管理、保护等情况,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研制完成情况;

4、与项目任务相关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5、成果管理和保密情况,说明研究过程中公开发表论文和宣传报道、对外合作交流、接受外方资助等情况;保密项目和拟对成果定密的非保密项目还需说明成果定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建议、研究过程中保密规定执行情况等;

6、任务书中约定应呈交的科技报告;

7、科技资源汇交方案,根据科技部办公厅印发的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数据汇交工作方案规定需要汇交的数据,应提交由有关方面认可的科学数据中心出具的汇交凭证;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科技文献、科学数据、具有宣传与保存价值的影视资料、照片图表、购置使用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实验生物等各类科技资源,应提出明确的处置、归属、保存、开放共享等方案;

8、审计报告和相关补充说明材料等(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上传)。


(二)评前审查


中心在收到综合绩效评价材料后2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并完成评前审查工作。审查工作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开展。中心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具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资金审核工作经验,熟悉国家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政策,建立了相关领域的科技专家队伍,拥有专业的人才队伍等。

1、审查内容包括: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是否准确、客观、全面,并填写《审计报告质量评价表》。

2、对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组织进行整改。涉及整改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应组织各课题承担单位于15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材料,如未按时提交整改材料,且无正当理由的,中心(评估机构)按相关支出不合理认定。

3、对整改后各课题专项资金的收支及结余情况进行调整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专家评议


1、专家评议要求。按照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的要求,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组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采用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等方式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如有需要可现场核查。对于具有创新链上下游关系或关联性较强的相关项目,应有整体设计,强化对一体化实施绩效的考核。

2、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组建。专家组包含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长由技术专家担任,副组长由财务专家担任,总人数一般不少于10人(财务专家不少于3人),原则上从国家科技专家库中选取。其中:技术专家应包括重点专项专家委员会专家和中心聘请的项目责任专家,其构成应体现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要求,并充分听取专项参与部门意见;财务专家可特邀不超过3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实行回避制度和诚信承诺。

此外,为便于有关部门及时掌握专项实施成效、推动后续成果的转化应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时一般应邀请科技部、农业农村部等相关司局和有关地方单位参加。


3、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内容及方式

(1)评价内容。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分别对项目任务和资金方面进行评价。在项目任务方面,根据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的要求,重点对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成果示范推广及应用前景、项目组织管理和内部协作配合、人才培养等情况进行评价。在资金方面,重点对资金到位与拨付情况、会计核算与资金使用情况、预算执行与调整等情况进行评议,在此基础上确定课题专项资金结余。

(2)评价方式。专家组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和质询等基础上,结合项目年度、中期执行情况等信息,进行审核评议。财务专家填写专家个人、专家组课题资金评议打分表(格式见附件6、7);技术专家填写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个人意见表(格式见附件8),专家组出具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意见表(格式见附件9)。


4、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未通过和结题三类。

(1)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通过;

(2)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为未通过;

(3)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结题处理;

(4)未按任务书约定提交科技报告或未按期提交材料的,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参与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拒不配合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或逾期不开展课题绩效评价的,均按未通过处理。

对于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项目,绩效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两档。其中,平均得分90分及以下的,绩效等级为合格;根据综合绩效评价情况,中心在平均得分90分以上的项目中,确定绩效等级为优秀的项目,且每个重点专项中,绩效等级为优秀的项目比例不超过15%。


五、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下达及其它事宜


(一)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下达


中心根据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情况,形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在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将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格式见附件10)通知项目牵头单位,同时抄报科技部和项目牵头单位的主管部门。


(二)课题结余资金处置


1、课题结余资金收回。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课题结余资金由中心收回:

(1)课题绩效评价结论为结题或未通过的;

(2)课题资金评议得分为80分及以下的;

(3)课题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

(4)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结题或未通过的,项目下所有课题结余由中心收回。

2、课题结余资金上交时限。对于需上交的课题专项资金结余,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汇总收缴课题承担单位的结余,并在收到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后1个月内上交中心。

3、课题资金留用。留用的结余由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在2年内(自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统筹用于本单位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结余资金未使用完的,应及时上交中心,统筹用于重点专项后续支出。


(三)其他事宜


1、文件归档等相关事宜。项目牵头单位在收到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后1个月内,将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材料和相关技术文件归档管理。涉及科技报告、数据汇交、技术标准、成果管理、档案管理等事宜,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2、公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及成果除有保密要求外,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3、保密。保密项目和拟对成果定密的非保密项目的综合绩效评价,参照本通知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保密课题结题审计由中心组织以财务检查形式开展。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监督处:

程 楠

010-59199365

项目管理一处:

熊 炜

010-59199368

项目管理二处:

张 凯

010-59199380

项目管理三处:

李 董

010-59199375

 

                                 

 

 

附件:

1.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开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2.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参考格式)

3.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绩效自评价报告(参考格式)

4.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绩效评价专家个人意见表(参考格式)

5.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绩效评价专家组意见表(参考格式)

6. 专家课题资金评议打分表(参考格式)

7. 专家组课题资金评议打分表(参考格式)

8.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个人意见表(参考格式)

9.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意见表(参考格式)

10. 关于下达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的通知(参考格式)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

                                                                 2020年9月7日


主办单位: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技术支持:北京派得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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